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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相關規定

網路開店Q&A - 2019/1/15
※問題:網路上可以販賣藥品嗎?  
 
※說明: 
您需有藥品販賣執照。 
 
◎您可以由下列說明瞭解您所銷售之商品是否為藥品: 
 
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(例如:衛署藥製字第ooo號、衛署成製字第ooo號、衛署藥輸字第ooo號、衛署中藥輸字第ooo號、內衛藥製字第ooo號、內衛藥輸字第ooo號、或內衛成製字第ooo號、動物﹝藥﹞入字第ooo號等),即為藥品。
 
 
您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,如果(1)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(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),或者(2)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,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,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,則仍為藥品。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,依藥事法規定,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,而受重罰。
 
請注意: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,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,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,例如銀杏葉即是,自行輸入銷售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,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,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,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。 
 
 
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,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,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,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,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,依藥事法規定,將被認定為偽藥。 
◎ 您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,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,如無把握,切勿以身試法,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,違反者將受重罰: 
 
製造或輸入偽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;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得處五年以上,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,因而致人於死者,最重可處無期徒刑。 
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,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得處二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 
 
◎ 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,不是藥品,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,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,如:減肥藥、減肥錠、減肥膠囊、減肥茶等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。 
 
※詳情請洽 衛生署 TEL:(02)2321-0151
請填寫您的 E-Mail :